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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浙江公务员考试必看:关于“监察法(草案)”的考点清单

发布:2018-03-20    来源:硕文公务员资讯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在公务员考试中,命题人历来是倾向于结合时政热点命题,因此最新时政要有所了解。下面浙江公务员考试网就盘点了关于“监察法(草案)”的考点清单,希望考生能学习掌握。
  1. 监察委员会是实现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不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监察委员会就是反腐败工作机构,监察法就是反腐败国家立法。
  2. 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为保证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同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在领导体制上与纪委的双重领导体制高度一致。
  3. 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对党中央、地方党委全面负责,将有效解决监察覆盖面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纪法衔接不畅等问题。监察委员会由人大产生,就必然要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4. 调查人员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
  5.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6.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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