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站: 杭州 宁波 温州 嘉兴 湖州 绍兴 金华 衢州 舟山 台州 丽水
您的当前位置:浙江省公务员考试网 >> 时政要闻 >> 重要新闻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刑罚的是否必须开除公职

发布:2017-09-08    来源:硕文公务员资讯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刑罚的是否必须开除公职
  浙江公务员考试网讯:根据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据此,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刑罚的,应给予开除处分。
  2012年9月1日前,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执行,也即依法被判处刑罚的也应当给予开除处分。但对于其他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被判处刑罚后是否必须开除公职,可由其所在单位根据相关的管理规定、具体违纪违法情节等研究决定。
  2012年9月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施行。其中,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点击分享此信息:
RSS Tags
返回网页顶部
http://www.zjgwyw.org/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1038242号-16
出版物经营及网络发行许可证号:新出发 苏A零字第 江027号
经营许可证编号:苏B2-20120087
(任何引用或转载本站内容及样式须注明版权)X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