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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政法干警招录改革招录程序

发布:2015-08-21    来源:硕文公务员资讯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一)确定招录计划。招录计划主要包括:招录单位名称、招录资格条件、招录数量、招录培养院校、招录专业等内容。各试点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本方案所附培养计划表确定的专业、数量等制定招录计划。各试点省级编办要会同省级政法机关在现有政法专项编制数额内落实好试点所需编制,不得造成新的超编。任何单位、部门不得将用于试点招录的政法专项编制挪作他用。
  (二)发布招考公告与报名。招考公告和招生公告由试点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教育部门分别制定并向社会发布。各试点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报名与资格审查工作。
  (三)笔试。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教育入学考试:报考专科层次(高中以上学历起点专科教育)的为《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报考本科层次(专升本教育)的为《民法学》。
  所有报考人员需进行《心理测评》,测评结果不折合分数,不计入笔试总成绩,仅判定达标与否,未达标者不能参加体能测评。
  笔试地点设在招录单位所在设区的市。考试范围以《考试大纲》为准,该大纲可在报名系统(zf.zjks.com)下载。
  (四)面试、体检、考察、数据传送和录取。面试分别由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入围面试的人员放弃面试资格的,相关职位不再递补。面试地点设置在招录机关所在设区的市。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为60分。面试不合格者,不能列入体检、考察对象。
  体检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招录机关实施,也可以由设区的市级以下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实施。体检工作按《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浙江省公务员局关于转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338号)等政策规定执行。
  体检结束后,招录机关在各职位体检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考察按《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浙公通字〔2008〕60号)执行。
  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录取的依据。
  确定的面试、体检、考察对象名单均将在招录专栏公布。
  报考人员放弃体检的,视作放弃录取资格,不再重新确定或递补体检对象。
  体检不合格、考察结论为不宜录取的、在公示前放弃录取资格的,由招录机关在相应职位体检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递补。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报考人员的考试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汇总确定拟录取人员名单后,在招录专栏(gwy.zjhrss.gov.cn/zjzfgj)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录取的,由相关院校发放录取通知书,于2016年2月底前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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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名时间:8月25日0时-8月31日17时。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笔试时间:2015年9月19日、20日。笔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本次考试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和组织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需要复习的考生可参考公务员教材中心最新批次的2016年浙江公务员考试通用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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