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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公务员考试新规定:曾任领导职务引咎辞职不满三年的 不予录用

发布:2014-12-17    来源:硕文公务员资讯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2015年即将到来,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也将于每年上半年展开。最近,浙江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发布了最新修订的《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实行。
  与2008年制定的老细则相比,新细则对“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做了大量修改补充。
  新细则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都不具备报考条件。
  达不到公务员基本素质标准,如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参与或者支持邪教、色情、吸毒、盗窃、赌博、诈骗、迷信等活动的……也都不宜录用为公务员。
  而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存在这些公务员职业应禁止行为的,也都将被公务员队伍拒之门外。
  此外,曾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包括曾受过劳动教养的;近三年内曾受到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曾被开除党、团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近一年内曾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不满三年的;隐瞒个人重要信息,欺骗和误导组织的,也都不予录用为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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