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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实行公务员岗位对责绩效对账考核办法

发布:2013-12-10    来源:硕文公务员资讯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据悉,宁波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宁波市公务员岗位对责、绩效对账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从2014年1月起,全市4万余名公务员将实行“日考勤、周纪实、月对账、季考评、年终测评”的全程纪实考核办法。
  《考核办法》是宁波市改革创新公务员考核制度的一大举措,在制度设计上重点突出了在确定岗位职责、平时考核、分级分类考核等方面的探索和创新,以期克服目前公务员考核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实行岗位职责说明书制度
  《考核办法》规定每个公务员每年必须撰写岗位责任说明书。具体内容是根据单位“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能、处室的职责、和个人岗位责任,再将市委、市政府和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处室,由处室再分配到各岗位,提出完成任务的时间和质量要求,按公务员承担的工作任务的责任程度,分为负领导责任、直接责任和协助配合三种,对未按时间节点完成任务或完成的任务质量不高,按所承担的责任追究。
  二、实行平时考核制度,并与年终考核相结合
  宁波市依托市电子政务平台,建立公务员网络考核系统,要求每个公务员每周在网上记载工作业绩、德行表现等情况,进行工作记实;每月撰写工作小结,自查工作进度、工作表现等,对照岗位职责进行对账,发现问题及时查漏补缺;每季度由直接领导对下属公务员的工作绩效、实际表现等情况进行考评,如实在《公务员平时考核评分表》中进行量化打分和评价;年终开展民主测评,除本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两代表一委员”按照知情原则参加,全面评估公务员德、能、勤、绩、廉等情况。年度考核实行季度考评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季度考核结果在年度考核中占60%比重。
  三、实行分级分类考核
  《考核办法》要求对公务员实行分级分类考核。分级考核:由直接领导确定考核结果,即采取行政领导“下考一级”的办法,由单位(部门)领导考核内设机构负责人,重点考核履职能力、执行力情况;内设机构负责人评价下属公务员,重点考核业务能力、完成工作任务情况。分类考核:公务员主要分为综合管理类、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这三大类,对各种不同类别岗位的公务员,除有共性的考核内容外,通过编制岗位职责说明书的办法设置个性化考核内容,增强考核针对性。
  四、注重导向作用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考核办法》规定,公务员近三年年度考核中有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可作为破格提拔的条件之一;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可享受健康休养待遇,职务晋升时优先考虑。未完成培训培训任务的公务员,当年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公务员,集中组织学习教育和进行针对性的培训,培训后仍不适应原岗位的,调离其工作岗位。
  五、实行机关考勤制度
  公务员出勤和遵守作息时间情况是衡量公务员基本素质的一项重要考核指标,《考核办法》要求全市各级机关都要建立考勤制度,对每位公务员每日出勤情况进行记录,考勤记录要准确、真实、可信,考勤结果直接影响其平时考核及年度考核等次的确定。并要求各级机关将考勤制度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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