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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浙江公务员考试阶段违规违纪制度答疑

发布:2013-02-28    来源:硕文公务员资讯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2013年浙江公务员考试笔试的脚步越来越近,浙江公务员考试网(www.zjgwyw.org)特整理出有关考试阶段违规违纪制度的答疑,希望考生们能遵守考试规章制度,认真对待考试,远离违纪违规行为。

  1、报考者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有几种处理方式?
  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有以下三类处理方式:一是情节较轻者,取消本次报考资格、该科目(场次)成绩无效、不予录用;二是情节严重者,取消本次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三是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且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等。
  另外,报考者在录用过程中的其他违纪违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在考试过程中,哪些情形属于一般违纪违规行为?会收到什么处理?
  在考试过程中,以下行为属于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三)不按规定填写 (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
  (五)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六)在答卷 (答题卡)上做特殊标记的;
  (七)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上述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务员考试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3、“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是如何界定的?
  规定以外的物品一般包括:与考试有关的文字材料,如书籍、笔记、练习册、草稿纸或纸条等物品。报考者将这些物品带入考场且没有按照要求放在指定位置上,比如,将书籍带入考场并且放在考场座位的抽屉内等,属于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按照规定要求,报考者除携带身份证、准考证、文具外,其他物品最好一律不带入考场。如果带入考场,报考者应按照考场规则和监考要求将这些物品放在指定的位置。

  4、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是如何界定的?
  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一般指考试时报考者没有按照“准考证号”或“座位号”坐在规定的位置,而是坐在其他考生的座位上参加考试的;或者报考者没有经过工作人员允许,就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
  按照规定要求,报考者要根据准考证号上的信息,正确到达考场,坐在指定的座位上参加考试,不要走错考场,不要坐在别人的座位上参加考试;不能提前交卷,未经工作人员允许,不要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

  5、“不按规定填写 (填涂)本人信息”是如何界定的?
  不按规定填写 (填涂)本人信息,一般指报考者没有在试卷规定的位置上填写 (填涂)本人信息,或者在规定的位置上没有正确填写(填涂)本人信息。

  6、“未按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是如何界定的?
  公务员录用考试一般有规定的答题用笔,这在考试大纲或试卷上都会予以明确,比如参加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考试时,使用2B铅笔填涂答题卡;参加申论考试时,使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作答。不按规定的要求作答,比如报考者使用红色签字笔作答的,就视为未按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

  7、“在答卷 (答题卡)上做特殊标记”是如何界定的?
  在答卷 (答题卡)上做特殊标记,一般指报考者在非指定位置或答题内容中,做出与考试无关的各种记号或信息等,比如在答题内容中写上自已的名字等。

  8、在考试过程中,哪些情形属于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会受到什么处理?
  在考试过程中,以下行为属于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9、抄袭、“协助抄袭”是如何界定的?
  抄袭的方式包括:对他人的答题信息进行抄袭,对与考试有关的材料进行抄袭。
  协助抄袭的方式包括:传递纸条、书籍、笔记、试卷、答卷或答题卡、草稿纸或有意识协助他人查看试卷答案等行为。

  10、“持假证件参加考试”是如何界定的?
  持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护照等证件参加考试,视为持假证件参加考试。

  11、通讯设备,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一般指哪些用品?
  通讯设备通常包括手机、寻呼机等。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通常包括计算器等。

  12、考试期间,哪些行为属于手机使用的情形?报考者使用手机,会受到什么处理?
  界定为“手机使用”的各种情形包括:一是携带身上并开机;二是未放在指定位置上,手机铃音响、闹铃响或手机振动;三是携带手机当做钟表或其他功能使用的;四是拿出手机看、接收或发送信息等;五是拿出手机并开机;六是其他监考人员明确记录为“使用”或事后核实为使用的。
  报考者使用手机,适用《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试行) 》第七条第 (三)款“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即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13、报考者携带手机但未使用,会受到什么处理?
  报考者携带手机,但未使用手机,适用《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试行)》第六条第 (一)款“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报考者有此行为的,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务员考试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14、如何认定报考者是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
  认定报考者是否属于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行为,目前有三种方式:一是现场考试监考人员发现报考者携带手机,并被查实手机内有关于本次考试答案或文字信息等行为;二是现场考试监考人员发现报考者携带或使用形似尺子、橡皮、手表、耳机 (塞)、签字笔等专用摄像、无线接收或传送仪器的;三是通过技术甄别确定的。

  15、如何认定报考者是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报考者在笔试试卷上填写他人的准考证号或者姓名,坐到他人的座位上答题,代替他人参加笔试或面试等行为,视为报考者是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16、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受到了违纪违规处理,还能再报考公务员吗?
  报考者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受到了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和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将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报考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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