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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浙江丽水市公务员考试公告

发布:2011-12-16    来源:硕文公务员资讯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各级机关201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366号)精神,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组织实施2012年全市各级机关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工作。浙江公务员考试网(www.zjgwyw.org)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计划
  2012年全市各级机关计划考试录用公务员731名,其中:市级机关28名,县(市、区)机关488名,乡镇机关138名,省垂管部门77名。上述计划中含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48名(其中驻监所检察官预备人选4名);从我市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中考试录用各级机关公务员101名;从优秀村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公务员16名。
  具体的招考单位、职位、人数和报考资格条件,请于2011年12月19日起登录以下网站查询: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www.zjhrss.gov.cn)
  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gwy.zjhrss.gov.cn)
  浙江人事考试网(www.zjks.com)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www.chinagwyw.org)
  浙江人才网(www.zjrc.com)
  浙江继续教育网(www.jxedu.com.cn)
  丽水市政府门户网站(www.lishui.gov.cn)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sj.lishui.gov.cn)
  二、招考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招考范围、对象
  1.市级以下各级机关招考的范围和对象为:
  (1)具有丽水市常住户口的人员(以2011年12月21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
  (2)2012年丽水市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和丽水市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历届毕业生(生源地是指经高考、被高校录取时户口所在地);
  (3)2012年全日制普通高校丽水市外生源应届本科毕业生;
  (4)研究生毕业,并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户口不限(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须在2012年9月30日前取得);
  (5)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取得A、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户口不限。
  2.在第1条(1)、(2)所列范围和对象基础上,市级机关和市属单位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考录公务员的对象为:
  (1)参加我市“选聘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简称大学生“村官”)项目服务满2年,且历年年度考核合格的人员;
  (2)参加团中央选派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省选派的“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简称“两项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且累计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
  上述(1)、(2)人员享受定向考录政策的期限为5年,其中2010年及以前已不在服务岗位的,期限为2011-2015年,依此类推。
  3.县、乡两级机关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考录职位的范围和对象为: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参加大学生“村官”项目服务满2年、历年年度考核合格,且仍在服务岗位的人员。
  4.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考录公务员的范围和对象为: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现任村党组织、村委会(以下简称“两委”)正职连续任职时间满2年以上的人员;现任村“两委”委员以上职务连续任职时间满3年以上的人员。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期间担任村干部的时间,不能计入任职时间。
  5.乡镇机关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考录试点的范围和对象为: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人民武装学院毕业学员。
  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是指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经省招生办公室录取进入普通高等学校学习,且取得全日制大专、本科学历,应届毕业或在校期间参军入伍并已退出现役的人员,具体职位资格条件请登录相关网站查询。
  6.截至2011年12月21日,具有公务员身份累计未满5年(含试用期)的人员、现役军人、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12年应届毕业生不能报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非2012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人员、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原为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在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实施了考试作弊、弄虚作假行为且仍在不得报考公务员期限内的人员,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村干部在任村“两委”委员及以上职务期间受过处分或在任上述职务期间对本村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不能报考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招考的职位。
  属于《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第十二条规定九类不宜录用为公务员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宜报考各级机关公务员;属于《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浙公通字〔2008〕60号)第十条规定十三类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情形之一的,不宜报考各级公安、林业系统人民警察。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回避情形的职位。
  (二)招考条件
  报考人员除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和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以及符合上述招考的范围和对象规定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年龄18至35周岁(1975年12月21日至1993年12月21日期间出生),2012年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及以上应届毕业生(非在职)年龄18至40周岁(1970年12月21日至1993年12月21日期间出生)。
  2.报考各级法院、检察院机关专业要求为法学、法律职位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以上学历。
  3.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招考的,现任村“两委”正职的,年龄在18至40周岁(1970年12月21日至1993年12月21日期间出生)、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高中及以上学历。其他人员要求年龄在18至35周岁(1975年12月21日至1993年12月21日期间出生)、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
  4.报考乡镇机关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岗位的,要求年龄在18至30周岁(1980年12月21日至1993年12月21日期间出生)。
  5.报考公安、林业、法院、检察院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要求年龄在18至30周岁(1980年12月21日至1993年12月21日期间出生)。体能测评要求三个项目均达标,即男性:10米×4往返跑≤13"1、1000米跑≤4'25"、纵跳摸高≥2.65米;女性:10米×4往返跑≤14"1、800米跑≤4'20"、纵跳摸高≥2.3米。
  6.部分招考职位所要求的“2年及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生产一线、农村、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或曾在军队团级及以下单位服役、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累计2年及以上的经历。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服务基层时间计入基层工作经历。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期间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不能作为基层工作经历。
  本次招考所涉及的工作经历、服务期、任职期的计算统一截止到2011年12月21日。
  7.报考各级法院法官、检察院检察官预备人选职位的,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取得C类资格证书人员,仅限于报考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职位);参加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人员,也可以报考。
  留学人员在面试前资格复审时须出具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委培生须出具委托培养单位同意报考的书面证明。
  在2012年2月29日前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教育学历考试并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符合职位资格条件的可以报考。
  三、招考办法
  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公开报名、统一考试、严格考察、择优录用的方式进行。本次招考按职位进行报名考试,其中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不含4名驻监所检察官预备人选)、公安系统的特殊职位的招考以市为单位统一设置职位。具体程序:
  (一)报名程序
  1.各级机关面向社会招考,采用网络方式报名:
  (1)注册及报名
  时间:2011年12月21日0时— 12月27日24时。
  网址:http://gwy.zjhrss.gov.cn(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
  报考人员上网注册个人信息后,选择职位报名,逾期不再受理注册及报名。在此期间招录机关不作资格初审,报考人员可更改报考职位。
  12月24日0时—12月27日24时,报考人员可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登录后查询报名不足1:3比例的职位。每30分钟系统自动更新数据1次。
  (2)资格初审
  时间:2011年12月28日0时—2012年1月3日24时。
  招录机关对报考人员最后选定的职位进行资格初审,对初审未通过的人员将说明理由。在此期间报名系统不对报考人员开放。
  (3)查询并再次报名
  时间:2012年1月4日0时—1月7日17时。
  已报名人员登录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查询资格初审结果。通过初审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未通过的可再次报名并接受资格初审,资格初审在再次报名之日起2天内完成,初审的截止时间为2012年1月9日12时。
  (4)缴费确认
  时间:2012年1月4日0时—1月13日17时。
  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登录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进行网上缴费确认并查询是否完成。未按时缴费确认的,视为放弃报名。
  凡持有中国工商银行的所有银行卡,以及加入银联的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银行卡均可通过网银支付,也可以通过支付宝支付。
  (5)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时间:2012年2月26日9时—3月3日24时。
  已完成缴费确认人员登录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下载打印准考证。
  2.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招考,采取组织推荐及现场报名方式:
  (1)推荐、报名和缴费。时间:2012年1月4 日—1月7日。符合条件的村干部持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出具的《从优秀村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公务员报名推荐表》和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近期免冠1寸正照2张,按照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现场报名并接受资格审查,合格者缴纳考试费。
  (2)领取准考证。时间:2012年2月28日—3月1日。已缴费人员到当地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领取准考证。
  (二)笔试科目和时间
  笔试由省统一命题,每个科目满分均为100分。
  报考公安、林业系统人民警察的需加试《心理测评》,测评结果不折合分数,不计入笔试成绩,仅判定达标与否,未达标者不能参加面试。
  1.各级机关招考公务员的笔试时间和科目为:
  2012年3月3日上午:9:00—11:30  《申论》
  下午:13:30—15:3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卷)
  16:10—17:00  《心理测评》(限报考公安、林业、监狱、劳教等系统人民警察的人员)
  2.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招考职位的笔试时间和科目为:
  2012年3月3日上午:9:00—11:30 《农业农村工作知识》
  下午:13:30—15:3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卷)
  报考人员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本次考试范围以《浙江省2012年招考公务员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可在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查询下载。
  (三)确定体能测评和面试对象
  笔试结束后,对现任村“两委”正职报考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职位的,实行笔试成绩(两科原始成绩相加)加5分的优惠政策,其他人员不再实行加分。
  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统一划定笔试总成绩合格分数线,面向少数民族招考职位的合格分数线单独划定。
  招录机关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根据各招考职位报考人员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规定比例确定参加体能测评或面试对象。
  招录机关(除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招考职位外)按1:3确定面试对象(其中,招考计划3名及以上的按1:2确定)。
  公安、林业、法院、检察院系统人民警察职位按1:4确定参加体能测评对象(其中,招考计划3名及以上的按1:3确定),体能测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报考人员放弃或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能测评的,均不再递补。
  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招考的,按1:3确定面试对象。
  以上职位中出现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体能测评和面试对象。
  体能测评工作由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招录机关实施。
  (四)资格复审和面试
  面试前2-3天,招录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对面试人员进行现场资格条件复审。
  2012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提供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教育部学生司制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省外高校可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发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户口簿(或印有本人户口信息的户口簿页面)、身份证等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人员应提供报考职位所需要的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印有本人户口信息的户口簿页面)、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应届毕业生因学校原因或单位签约盖章等原因无法提供就业协议书的,由本人提供书面说明。
  除按上述要求外,下列人员还要求提供以下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留学人员还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大学生“村官”应提供服务地县级组织部门出具的服务满2年、考核合格和是否在服务岗位的证明;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应出具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颁发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服务证》及与省级项目办签署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招募协议书”;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人员应出具由浙江省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颁发的《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志愿服务证》;
  报考乡镇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应出具《退役士兵证》;
  参加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须提供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2011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
  证件(证明)不全或所提供的证件(证明)与报考资格条件不符的,不得参加面试。本人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作放弃面试。
  若取得面试资格的人员资格复审不合格或确认不参加资格复审的,招录机关将在该职位的笔试总成绩合格人员或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予以递补。
  面试实施前1天,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或资格复审不合格的,不再递补。
  面试由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考生凭面试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参加面试。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为60分。面试不合格者,不能列入体检、考察对象。
  (五)确定体检、考察人员
  面试结束后,将笔试总成绩、面试成绩合成计算总成绩。若总成绩相等,以笔试总成绩高的排位在前。总成绩的计算公式为:
  总成绩=笔试总成绩÷4+面试成绩÷2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人员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考职位计划数的一定比例确定体检、考察对象,其中报考公安、林业、法院、检察院系统人民警察以及以市为单位统一设置职位招考的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职位按1:1.5(小数点后四舍五入),报考其他职位按1:1。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六)体检、考察
  体检工作由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市、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实施。
  报考人员(除报考公安、林业、法院、检察院系统人民警察人员外)的体检按《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
  报考公安、林业、法院、检察院系统人民警察的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下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
  除特警职位外,其他职位均不做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
  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
  报考人员(除报考公安、林业系统人民警察人员外)的考察按《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执行;对报考各级公安、林业系统人民警察人员的考察按《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浙公通字〔2008〕60号)执行。
  对报考乡镇机关公务员的优秀村干部考察按《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执行,必要时可试行民主测评、考察预告、经济责任审计等办法。
  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录用的依据。
  (七)公示、录用
  体检、考察结束后,根据体检、考察结果,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确定录用对象。
  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职位按录用计划数的1:1比例确定入围选择的人员。入围人员根据市委组织部规定的时间、地点,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选择录用意向单位;入围人员不按规定参加选择的,视作放弃录用资格;无人选择的职位可以从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排名次序进行递补。
  公安系统面向公安警察院校毕业生招考的特殊职位,符合录用条件的各县(市、区)生源或户籍地的考生,首先根据生源地或户籍地,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分配到报考职位的本县(市、区)公安机关工作。报考职位的生源地或户籍地公安机关无录用职位空缺的,符合录用条件的考生,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选择到报考同一职位的其他县(市、区)公安机关工作。
  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公示7天。县、乡两级机关定向优秀村干部和在岗大学生“村官”考录的职位,由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在拟录用人员所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录用的,按录用审批权限办理录用手续并发放《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对反映有影响录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将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2012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凭毕业证书办理录用手续,不能在2012年9月30日前向招录机关提供报考职位规定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不予录用。
  报考人员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为公务员、在办理录用手续前放弃录用资格的,由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在相应职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确定参加体能测评、面试、体检、考察及递补人员的名单均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公布。
  被录用人员收到录用通知书,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取消录用资格。
  2012年各县(市、区)新录用的公务员在本行政区域工作服务期为五年。
  (八)注意事项
  1.有关报考政策、技术方面的问题可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查询。
  2.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的考录工作按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组织开展公开考录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浙组〔2008〕56号)执行。
  3. 截止到2011年12月21日户口尚在迁移中的人员,不得报考(丽水市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历届毕业生、硕士及以上研究生、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取得A、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限)。请报考人员注册报名时确认本人落户情况并如实填写。
  4. 资格复审前,中小学教师应书面报告所在学校;取得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后,在2012年暑假期间办理录用手续。若未按要求书面报告所在学校的,由本人与学校协商解除聘用关系后再按规定时间办理录用手续。
  5.报考人员在注册时须先进行手机验证,输入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后,点击“获取验证码”,系统自动发送验证码到相应的手机,验证成功后才能继续进行信息注册。每个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均只能注册一次,请务必认真核对,确保真实、准确。
  6.报考人员必须在2011年12月21日—12月27日期间内注册及报名,仅注册不报名无效。工作人员进行资格初审时以报考人员最后选定的报考职位为准。
  7. 报考人员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使用的身份证号必须一致。参加笔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否则不得进入考场。
  8.报考人员在初审、复审中提交的所有注册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凡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获取报考资格的,或有意隐瞒本人真实情况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或恶意注册报名的,给予取消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9. 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应于2012年1月12日17时前将本人身份证及所在县级民政(扶贫)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或特困证明复印件传真至省人事考试办公室(传真号码:0571-88396652、87059941),经审核后免除其考试费。
  10. 缴费确认人数不足招考计划数3倍的职位,将酌情核减或取消招考计划,此类计划将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公布。招考计划取消的,报考该计划人员可自公布取消计划之日(含)起2日内进行改报名。逾期未改报的,视作放弃改报名,退还考试费。部分特殊职位将视情适当降低开考比例,面向少数民族招考的职位不受开考比例的限制。
  11.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下发的《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及有关文件规定,人民警察体检采用新的标准,取消了身高和体重的限制,《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12.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采用了新的项目和标准,三个测评项目中有一项不达标的,视为体能测评不合格。在体能测评过程中,纵跳摸高测试不超过3次,10米×4往返跑和1000米(800米)只测试1次。
  13.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09〕126号)执行。
  14. 报考人员对在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公布、公示的相关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布、公示之日起7日内向当地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招录机关反映。
  15.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针对公务员考试的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以公务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公务员主管部门无关、与本次考试无关。
  16.招考公告中规定的体检、考察及违纪违规处理等政策文件,可在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招考政策”专栏或“政策问答”专栏中查询。对报考专业、学历、学位、资格条件及备注的内容等信息需要咨询时,请报考人员直接与招录机关联系。
  现场资格复审地点:
  市本级:市人才管理服务局 (括苍路537号,原军分区大院);
  莲都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五楼会议室(丽青路25号);
  龙泉市:市就业管理服务处三楼(中山东路,龙泉市检察院对面);
  缙云县: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县行政中心二楼);
  青田县: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县府大院);
  云和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府大院);
  景宁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人民中路135号);
  庆元县: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县府大院);
  遂昌县: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县妙高镇北街206号四楼);
  松阳县: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县新华路58号)。
  本公告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市委组织部2098677;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91235;莲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278057;龙泉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7262228;缙云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3312205;青田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6822270;云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5122722;景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5082957;庆元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6122610;遂昌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8122317;松阳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8063903。
  举报投诉电话:2098626  2098610
  举报地点:丽水市纪委、监察局
  举报网址:www.lsjw.gov.cn(绿谷廉政网)
  中共丽水市委组织部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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